台南市一名家長7日發現送往托嬰中心的幼兒身上無故出現多處瘀傷,詢問托嬰中心卻被告知「幼兒自己撞傷」,家長心生疑問,帶孩子到醫院診療,院方驗傷判斷並非撞傷,社會局今天接獲通報後,立即派社工員調查,掌握1名托育人員不當照顧的事實,立即開罰6萬元。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9日一早接獲通報,某托嬰中心疑似發生托育人員不當照顧幼兒,立即派社工員調查,掌握一名托育人員違法情節屬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及97條裁處6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該托嬰中心負責人自案發迄今未向社會局通報,社會局仍在了解中,若經查隱匿通報,將依同法107條處該負責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局後續將針對幼兒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將媒合心理諮商輔導,並引入社會福利資源協助。社會局表示,針對托嬰中心訂有稽查制度,新立案托嬰中心每3個月稽查1次,立案滿1年托嬰中心,每半年稽查1次,平時不定期抽查,確保托嬰中心的環境安全及照顧服務品質。另也規定托育人員每年須接受18小時教育訓練,以提升照顧知能及對幼兒身體反應敏銳度,以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及托育安全。
中時 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