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開票所前手比「1」 里長涉拉票遭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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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左營區吳姓里長前年選舉投票日、在投開票所前涉嫌用手勢替自己拉票,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挨罰50萬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吳男上訴,全案可再上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市左營區吳姓里長2018年九合一選舉投票日,在投開票所前用右手食指暗示、比出1的的手勢企圖替自己拉票,被民眾錄影向選委會檢舉。吳男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挨罰50萬元,他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又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吳男當時身為1號候選人,拉票動作明顯,判其敗訴。 吳男辯稱,2018年11月24日當天上午他去明德國小投開票所關心投票狀況,遇到一名不知名的機車騎士進入校園,他身為現任里長,習慣性地抬起右手掌打招呼,放下時食指稍微慢了一些,就遭誤會是在比號次拉票。吳男強調當天他穿著淺色上衣,沒有穿競選背心或衣物,就是為了避免違規,也沒有拉票的意圖。 法官根據警局提供的監視器影像,發現吳男當天早上7點就出現在校門口,其間不斷與往來民眾握手,鞠躬及抱拳致意,更對一名機車騎士比出1號手勢。 法官認為,吳男當時登記參選連任號次就是1號,他的手勢並非正當打招呼手勢,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行為客觀上已構成「競選或助選活動」。此外,加上民眾也對吳男的揮手或點頭回應互動,吳男的言行舉止,已違反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定。 法官表示,吳男身為現任里長又經登記參選,既已知悉相關法規,自應遵守法規,不能以「習慣」卸責,最後駁回上訴,50萬元仍須繳納,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 袁庭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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