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蘇品叡(大學政治系講師)
近期,房地產業兩大巨頭間的商業糾紛已經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令人驚訝的是,為了商業利益,競爭背後的策略與手段如此多樣。這次的訴訟更突出了一個核心觀念:造謠的言論並不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在政治哲學的範疇中,一個明確的原則是:自由並不是無節制的,它有其界限。當人們從自然狀態融入社會結構中,所享有的自由是有其範圍的。我們可以自由發言,但不能散布謠言;我們可以自由行動,但不可以擅自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要評估某一行為是否受到保護,核心在於其是否損害公共利益。以筆者亦曾關注過的桃園改裝車稽查問題為例:駕駛有其自由,但如果駕駛的行為影響他人休息,則這種自由必須受到約束。簡言之,過度損害公義的自由需受到限制,這也正是法律存在的理由。
回到本次討論的房仲法律爭議事件,關鍵在於商業競爭不應包括針對對手進行不實的抹黑。透過媒體平台發佈對手的負面消息,但法院認為報導缺乏事實根據且帶有誇張成分。更甚者,他們大量購買網路搜尋關鍵字進行推播,一切只為了商業利益。根據憲法法庭的「112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明知或因重大疏忽散播假消息的行為,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護。這一判決所揭示的內容,也是與房仲品牌及其媒體平台於本次訴訟敗訴的理由相互呼應,如我先前所提,「損害公義的自由必須被限制」。
舉例來說,政府打擊假訊息的原因是它能夠破壞社會的穩定性,成為社會分裂的根源,並帶來額外的社會成本。例如,雖然我國食品供應充足,但假消息的流傳仍導致民眾大量搶購,破壞了社會秩序。此外,如選舉期間的黑函、走路工事件等,這些事件都突顯了公民的識別能力之重要。
對於房地產仲介業,這種策略所影響的或許不只是其競爭對手,更加助長了大眾對整體產業的疑慮。歷史告訴我們,利用競爭策略進行惡意攻擊很少對整體產業產生正面影響。希望這次的法院判決或許為房仲業帶來了一次反思和更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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