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近日公告兩份修法草案,分別是「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部分條文」、「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二案修法目的皆在於希望增加外國學生與僑生來台就學機會,本次修法獨缺陸生。
在教育部預告的兩項修法草案細節方面,就「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部分條文」來看,修法重點為:
(1)明定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之外國學生身分認定標準。
(2)增訂外國學生來來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1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來台就學,並以1次為限。
(3)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比例,名額以教育部核定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的外加10%為原則等方向。
(4)增訂外國學生入學方式,也就是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不受應予退學限制,以及明定轉學規定,僅適用於我國大專校院就讀之外國學生。
(5)增訂實驗教育機構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在台監護人、實驗教育機構招收外國學生之收、退費及通報單位等規定。
至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修法要點則為:僑生在台停留未滿1年,且自願退學,並返回僑居地者,有重新申請回國就學的機會,考量僑生如接受僑生先修教育1年再入學大學,則將超過1年規定,放寬在台停留期間未滿2年者得以適用。另外則是國高中小與專科僑生的學校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得監護僑生人數上限,由1人放寬為5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