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無黨籍議員陸月嬌2016年涉嫌以不實單據浮報出國考察費用4萬多元,一審遭屏東地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3年8個月。1日高雄高分院宣判,陸月嬌改判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
2016年陸以會員身份,參加某農會舉辦的大陸蘇杭旅遊,該行程由農會全額補助,但陸事後卻要求旅行社開付4萬多元機票收據,用來向議會核銷每年議員的考察費用。
屏東縣議員每年可向議會請領10萬元以內的出國考察費用,議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機票費用1萬2500元,加上生活費共4萬1496元,全數匯入陸的戶頭。
當時檢方認為,陸的行為損害屏東縣議會財務管理及核撥經費的正確性,以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一審屏東地院判陸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2500元需沒收。
陸得知判決時強調,自己是清白無辜,一定上訴到底。二審法官撤銷原判,改判陸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