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鬆綁!外人來台投資85%改採事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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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3)日拍板「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僑外資來台投資將大大鬆綁,由現行一律「事前核准」制度,放寬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約有85%的申請案件均可採事後申報,大大增加僑外資來台投資。

經濟部投審會執祕張銘斌表示,過去外人投資條例,自民國43年來,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均需核准,未來「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一是大幅簡化審查程序,由現行「事前核准」制度,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

未來必須事前核准案件包括四種型態:一、依投資行為、投資型態區分之一定金額或持股比例以上案件;二、投資負面表列限制類限制投資項目;三、投資人為外國政府(含主權基金);四、特定地區投資人,即配合聯合國經濟制裁,或因應反恐針對特定地區國家投資案件 ,需維持事前核准制。

張銘斌說,一般簡易合併、分割或新創,原則都可改採事後申報方式辦理,較複雜的併購才採事前核准。張說,以過去平均3500件申請案為例,約85 % 即預估3000件均可事後申報,只有500件維持事前核准制,大大簡化僑外資來台投資。

申報或核准界限,以一定金額門檻,原則以100萬元為暫訂門檻,未來適時與央行洽商調整,伺上軌道後應可放寬;至一定比例原則日本明訂10%以上才需申報核准。

修正重點二是 強化外資審查制度之透明度及可預測性。張銘斌說,未來投資人申請案如文件不齊備者,主管機關須於5日內通知補正,受理後1個月內必須做出准駁,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NCC ,須於2個月內做出准駁;另外,對於投資案應予駁回或得限制投資之情形,亦有明確規定,以提升僑外人來臺投資審核之透明性及可預測性。

第三項修正重點是強化管理措施。張銘斌說,為落實事後監管,追蹤投資人投資情形,增訂主管機關事後管理權限。在罰則部分,由原先撤銷投資或取消結匯權的處分,修正為違反證券投資得處24萬至480萬元之罰鍰,並可停止投資證券1年或註銷登記。

如非上市櫃企業違反股權投資應申請未申請處12萬至60萬元之罰鍰、應申報未申報處6萬至30萬元之罰鍰,並得命其改正、停止股東權利停止或撤回投資。

工商 呂雪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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