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押議員宣誓須法務部同意? 遭駁:法官才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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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涉及賄選遭羈押的嘉義縣議員王焜玄,申請在看守所宣誓就職不成,須待主管機關法務部同意,法務部今天下午澄清,王欲辦理宣誓,應經該案承審法官同意。法務部並非主管機關,無權決定。

法務部表示,按宣誓條例第3條第1、2項規定:「前條公職人員(包括本件之縣議會議員)應於就職時宣誓。...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及同條例第5條規定:「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

法務部指出,嘉義縣議員王焜玄因涉賄選案,遭嘉義地院羈押中,故未能於規定日在嘉義縣議會宣誓就職,依規定若經主管或權責機關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自應由其上級機關指定其他地點公開行之。

法務部澄清,法務部並非宣誓條例之主管權責機關、上級機關,無權另定宣誓日期及無從指定其他地點公開行之,王焜玄因案經嘉義地院法官裁定羈押中,若欲辦理宣誓,應先經該案承審法官同意,而非經法務部同意。

中時 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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