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貨車駕駛因酒測值0.17MG/L超標遭警開單告發,但他事後以當時口嚼檳榔,但警方卻沒給予開水漱口而提起撤銷罰單的行政訴訟。新北地院審理發現,店家製作檳榔時羼入高粱酒增加口感,員警未能詳查並給予開水漱口,酒測程序不符「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相關規定,審結後撤銷這張罰單。
蘇姓男子在2018年10月間駕駛貨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疏洪一路及疏洪六路口時,因載運危險氣體同時又吸菸,有高度危險性遭警攔查,警方意外發現他疑似酒駕要求受檢,並測得蘇男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7毫克,已逾法定每公升0.15毫克之標準,並開出一張罰鍰2萬2500元及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罰單。
蘇男坦承前一晚有喝高梁酒(33度)200C.C.幫助睡眼,隔天送貨至客戶那裡喝1杯提神飲料保力達,但他聲稱,酒測之前他嘴巴裡正在嚼檳榔,警員叫他把檳榔吐掉後就馬上酒測,未依規定讓他漱口或等待15分鐘再施測,質疑罰單無效。
新北地院表示,根據警政署所頒佈之「取締酒後駕車程序」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時,於測試前應先確定受測者已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避免口腔殘存酒精,目的在於避免口中有酒精殘留而造成酒測值之誤差。
新北地院勘驗光碟發現,蘇男在施測前確有嚼食檳榔,員警在他吐掉口中檳榔後隨即要求接受酒測,從蘇男口中吐掉檳榔跟開始實施酒測中間相距約47秒,且員警期間施測前並沒有再提供水予蘇男漱口。
檳榔攤老闆到庭證稱,檳榔裡頭會加石灰,但因為石灰太乾難製作,所以店裡都會加點高粱酒下去,比較好製作,且一般人都只買50、100元檳榔,但當天蘇男確實一早就到店裡買了200元的檳榔,他印象深刻。
新北地院說明,蘇男當時嘴巴所嚼食的檳榔含有酒精成分,但員警在實施酒測前既未向蘇男確認口中所吐之物是否含有酒精成分,也沒提供飲水給他漱口,又在蘇男吐出檳榔不到15分鐘之時間即實施酒測,警方在本件實施酒測程序中,不符合「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所課予舉發員警之酒測程序義務,以警方執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撤銷罰單。
中時 陳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