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28日發布新聞稿,就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偽造文書案件宣示裁定,指出「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圖/最高法院提供)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認為,控訴原則係公平審判之基石,公平審判則為訴訟權之核心領域;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在實質效果上等同已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職務,刑事訴訟法現制未規定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應自行迴避嗣後本案之審判,係屬法律漏洞,本於同法第17條第7款規定法官曾執行檢察官職務應自行迴避之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規定自行迴避。
近期國內許多人權團體與法界人士,發現司法在法官迴避制度上未明確落實,中華人權協會更收到法官迴避相關陳情案件,有當事人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遭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後,一審判處18年有期徒刑,上訴後,二審受命法官卻是一審的陪席法官,雖該名法官沒有參與最後的一審實體判決,但是在一審審理期間該法官曾參與一審14次的審理程序,並訊問20位證人。
當事人擔心法官對其案件已有心證,因此聲請迴避,但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法官沒有參與前審實體判決,就不需要迴避等理由駁回確定。當事人因此於2022年7月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希望大法官宣告裁定違憲,讓他可以更換法官,獲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