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陳姓國小男教師在2019年授課時,因為學生不斷干擾吵鬧,他情緒失控用力踹門,不料門板受力反彈,撞到學生的頭部,事後遭學生家長直接到校投訴,因陳男坦承「「動氣、踹門」、「做不良示範」,遭校方認定「管教行為失當」進行懲處。不過陳男不服懲處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依舊將全案駁回。
根據調查,陳男坦承在上課時動氣、踹門,導致學生頭部被撞傷,並因此遭校國小考核會決議申誡1次懲處,他不服懲處決議,於是向新北市教育局提出申訴但被駁回,繼續再向教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再度遭駁回,陳男最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陳男的確有失當行為,國小考核會審酌行為動機、對學生權益損害程度,就懲處種類、懲處輕重、是否符合懲處要件表決後申誡1次之懲處,已踐行正當程序核屬有據,駁回陳男否認管教失當,請求撤銷校方懲處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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