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大學生在交友軟體上佯裝女性、騙取同班男同學的裸照並勒索性服務,得逞19次。屏東地院依強制性交及猥褻罪判處72年10月徒刑,考量犯罪同質性及被告生命有限,合併執行刑4年2月。高雄高分院審理後維持原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愛慕大學同班男同學,透過網路交友騙得對方裸照後要脅對方來租屋處提供性服務。自2016年10月底起至2017年3月止,黃男涉嫌19次用手撫摸、或用嘴含住男同學生殖器。除此之外,黃男還曾偷走男同學兩件內褲和鞋子。
後來,男同學拒絕再替黃男提供性服務,黃男憤而將裸照沖洗成9份資料、146張照片,2017年3月直接將資料放置於大學教室內,還將百餘張照片散置在男同學住處大門口前,供人撿拾觀賞。
學校老師發現教室內有男同學的裸照,立刻陪同男同學報警。黃男辯稱,男同學是他喜歡的類型,但男同學不喜歡他、很少和他講話,只好用這種方式跟對方相處。
屏東地院審理時認為,黃男有計畫性犯案,精神鑑定顯示其患有混合困擾情緒及干擾行為的適應障礙症,不影響其行為。原本依強制性交及猥褻罪、19次犯行判處其72年10月,但考量手段、罪責比例、雙方已和解賠償之後,判其4年2月,偷竊男同學內褲及鞋子部分依竊盜罪判15月。
黃男不服判決上訴且要求緩刑,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對強制性交及猥褻罪量刑已酌情減輕,此案情節重大,不同意緩刑。竊盜罪部分由於事涉小物,酌情減刑至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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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袁庭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