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修消防法 加重罰則立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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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奪命大火讓外界關注消防安檢重要性。國民黨立委紛紛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新增對於消防安全設備及火災警報器,管理權人需有「維持正常運作」相關問責條款,並加重對未依規定設置及維護之刑責和罰金,期盼修法亡羊補牢,呼籲朝野共同支持修法,避免憾事再度發生,還給國人一個安全無虞的娛樂休憩環境和空間。

國民黨團書記長蔣萬安表示,現行《消防法》相關規定無法對業者第一次違反消防法規的事實,只能勸導,不能直接開罰,讓業者心存僥倖,終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因此這次修法讓有重大違失無需再經過「勸導單」,賦予主管機關情節重大就可以開罰。

藍委萬美玲指出,依據消防署訂定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處基準表」,錢櫃關閉消防警報器就屬重大違規,但如果這麼重大的違規被發現時,政府還不能立即開罰,讓業者可以有僥倖的心態,這樣的法規設計就有問題,因此將提案修正《消防法》,將最高罰鍰由3萬元提高至50萬元,並明定業者如有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時,主管機關除得要求限期改善外,亦可直接處以罰鍰,藉此讓業者不敢再有僥倖的心態,避免憾事繼續發生。

藍委洪孟楷表示,包商因施工契約進場,如讓消防安全設備及警報器運作停擺,導致無法維持正常運作,目前消防法卻無法就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的違規,來對包商追究。因此,在修法中新增了「維持正常運作」之問責條款,以及將因此致人於死的最低刑責從1年調高到3年,重傷者從3個月調高到1年,以提高嚇阻效果,同時彌補法規中未盡之處。

洪孟楷指出,另外在修法中也提出了對於毀損消防安全設備及火災警報器,在主觀上及客觀致令不堪用者的內容,並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如此更補足目前僅對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在毀損上有所開罰的漏洞。

中時 周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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