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電信管理法》修正遭疑 警政署:為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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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導警政署以「突襲」方式,提出《電信管理法》第九條第四項的提案建議,質疑將侵犯人民隱私。警政署22日澄清表示,是為了法源依據,各單位需求而提出,該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朝野協商,將尊重立院協商結果。

警政署表示,警方每年處理協尋失蹤人口及自殺等急難救助案件,平均約有2萬5000餘件,如有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的必要者,是依現行《電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相關辦法,即定有急難救助得調取的規定。

但《電信管理法》草案通過後,電信法將廢止,相關辦法無法再適用,且《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第4項限制依通保法(刑事案件)始得調取,未來處理與人民生命身體安全有關的急難救助案件,將無調取的法源依據。

警方表示,為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安全,避免電信事業協助人員及救助機關同仁陷於違法爭議,各警察機關認現有《電信管理法》草案有修正之必要,且相關急難救助的機關除警政署外,尚有消防機關、海巡機關、衛福機關及動保機關;考量前述機關皆有與生命身體相關的緊急事件救助需求,如山難及海難搜救、天然災害救援、家暴案件、兒少行方不明、性侵犯未依規定報到、傳染病防治及動物救援等,遂請警政署循正常程序提出建議修正版本,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絕無報導所稱突襲,相關條文實屬人民生命有關的緊急事件救助,並非刑事偵查。

中時 林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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