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謝亞軒與友人黃佑呈前年無照駕駛,又在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飆車競速,謝的車衝進騎樓,撞死無辜3人;台北地院將謝男判刑13年、高院改判1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黃男二審遭判刑6年,最高法院撤銷。
黃佑呈最高法院撤銷的理由是因,原判決既認定黃不構成刑法第185條第2項致死、傷罪,僅成立同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但論罪時又謂黃佑呈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應依法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表示,黃佑呈究竟是否應負刑法第185條第2項之罪責,若不應負此罪責,其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依據為何?原判決事實之記載與理由之說明,並不相符,而有疑義,因此撤銷發回。
23歲的謝亞軒被訴在前年10月11日傍晚,無照駕駛租來的黑色轎車,與駕駛白色車輛的友人黃佑呈,在北市健康路一路狂飆,右轉南京東路四段違規行駛公車專用道競速時,車輛突然失控,高速衝進騎樓,撞飛正在回收紙箱的黃姓夫妻及大樓謝姓保全,3人經送醫急救不治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