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曹姓毒販服刑期間,接連寫信向警方自首指年輕時犯下殺人、強盜等案件,檢警依曹男指述查出他曾在21年前參與青少年械鬥案,該案造成1名高職生死亡,台北地檢署查出曹男雖曾對死者動手揮拳,但當年死者父親已對傷害罪部分撤告,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台北地檢署3日不起訴曹男,另依強盜罪起訴曹男。
曹男因毒品案多次進出監所,去年服刑期間不斷寫信自首,指他1999年就讀中學時期,在通化街夜市、喬治商職附近參加械鬥。另2005年他在夜店包廂內把安非他命摻入酒內,迷昏友人後強盜金項鍊。
檢警查閱相關判決書,發現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提及1999年5月28日上午,劉姓少年在喬治商職附近,因械鬥身中2刀身亡。曹男當時是證人,劉男父在審理時對傷害罪部分撤告,因此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僅蔡姓少年被依殺人罪判刑定讞。檢方因告訴不可分原則,將曹男不起訴。
至於強盜案部分,曹男的友人證稱,當年確實有被搶,但不想追究,也沒有提告。但由於強盜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方日前依強盜罪起訴。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