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今天生效;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移工則縮短為1個月,且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原雇主可於1月後申請遞補。
圖為外籍幫傭陪著雇主在高雄鳳山區一處公園內休憩。(中央社檔案照片)
勞動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在5月10日公布,今天生效。自今天起,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勞動部也指出,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1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並提醒符合申請資格的雇主最晚應在得申請遞補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擔;原雇主若未辦理手續安排移工遵期出國,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可處以罰鍰及不予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等處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告訴中央社記者,今天起往前回溯,移工已失聯滿3月的產業雇主,及移工已失聯滿1個月的家庭看護工雇主,即起可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共約有3000名雇主立即受惠。
蘇裕國說,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若經勞動部發函廢止聘僱許可滿1個月,即使移工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翌日雇主就可線上申請遞補,例如外籍家庭看護工若是在6月1日發文廢止聘僱,自7月2日起雇主就得申請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