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閣」懶人包一次看 立法院通過後總統怎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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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昨(17)日號召黨公職包圍北檢,到場聲援的台北市長蔣萬安提出「倒閣」的建議。所謂的「倒閣」就是「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法源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倒閣案」,正式說法是「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因為「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就必須向總統請辭,內閣當然也將隨之總辭,所以便稱為「倒閣」。

倒閣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立委同意。(圖/中天新聞製圖)
倒閣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立委同意。(圖/中天新聞製圖)

法源依據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第二條第五項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不信任案」在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簡而言之,需三分之一的立法委員提出「不信任案」,全院委員會就必須立刻召開審查會,並在審查後提報院會來進行表決。而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的時間,則要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完成,假如未在這個時限內完成的話,「不信任案」就視為不通過。

「不信任案」採記名表決,只要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則「不信任案」成立,行政院長必須在十天內提出辭職,同時行政院長也可以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立法委員。

若「不信任案」不成立,立法院一年內不能再對同一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倒閣」通過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也可以任命新的行政院長。(圖/中天新聞製圖)
「倒閣」通過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也可以任命新的行政院長。(圖/中天新聞製圖)

「倒閣案」成立,賴清德總統一定要解散國會?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簡而言之,若「不信任案」通過,賴總統若想解散立法院,必須在十日內先諮詢立法院長韓國瑜,然而增修條文內並沒有規定總統「必須」解散立法院,因此「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有兩個選擇:一、解散立法院;二、接受行政院長的請辭並任命新任行政院長。

中華民國歷史上的「不信任案」之提案

中華民國在統統開放直選後,共有三次「行政院長不信任案」之提案,都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分別是:民國88年,時任總統李登輝,時任行政院長蕭萬長,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不信任案」由民進黨、新黨共同提出,最後表決「不通過」。

民國101年,時任總統馬英九,時任行政院長陳冲,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不信任案」由民進黨、台聯共同提出,最後表決「不通過」。

民國102年,時任總統馬英九,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不信任案」由民進黨、台聯共同提出,最後表決「不通過」。

總結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長不信任案」必須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但目前立法院113席之中,國民黨並無單獨過半,若希望「不信任案」通過,必須與台灣民眾黨合作,或是民進黨立委跑票方能通過。即使「不信任案」通過後,亦無相關規定強制要求賴總統必須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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