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選罷法 刑庭民庭判決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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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鎮民代表蕭雲浪涉嫌透過大陸籍女友向選民買票,檢方以違反選罷法起訴,新竹地院審理終結判蕭「無罪」。不過,檢方提出當效無效之訴,民庭判蕭「當選無效」,出現同一犯罪事證,刑庭和民庭法官見解不同的判決。

蕭雲浪和大陸籍女子劉宏是男女朋友,去年11月間蕭給劉女2次各5千元,劉女先以1500元收買友人鄭男,2人而後以每票5百元向多位選民買票。

地院審理時,蕭雲浪指每星期會給劉女數千元生活費,不知劉女會把錢幫他買票,多次強調劉女以1票5百元買票,他完全不知情;劉宏則稱蕭給她錢不會過問用途。鄭男則完全不認識蕭。

法官從劉宏歷次所述,僅能認定蕭雲浪有給劉女1萬元,檢察官所提證據,僅能證明劉宏和鄭男有現金行賄行為,並無積極證據認定蕭雲浪與2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自應諭知被告蕭雲浪無罪。

民庭法官審理蕭雲浪當選無效之訴時,認蕭給劉宏1萬元,有概括授權劉女自由運用之意,以蕭從政經歷,應可預見劉女有將該筆費用作違法賄選的可能,對劉女買票行為,確有容任、默許等不違反其本意之情,應堪認定。

法官並認本件固無直接事證,證明蕭雲浪有與劉宏、鄭男為共同賄選之意思聯絡,但劉女交付賄賂而約使投票給蕭的行為,係蕭可得預見,應屬共犯範疇而為規範的對象,檢察官主張請求判決被告蕭雲浪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時 羅浚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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