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泰人組地下匯兌集團 女通譯判刑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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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通譯工作的岳姓女子為謀取利益,利用自己精通泰語的優勢,夥同泰國籍男子塔昆、明珠成立地下匯兌公司,近3年時間共幫在台泰籍移工匯兌5524多萬元到泰國金融帳戶,岳女則獲利15萬元。台中地院審理認為岳女有悔意,要求她繳交犯罪所得,另依銀行法判刑1年8月,若罰款20萬可獲緩刑4年。

判決指出,38歲岳女2016年初結識泰國籍男子塔昆、明珠,3人決定合夥成立地下匯兌集團,由岳女在台灣與台工作的泰國籍移工聯繫並收取對方欲匯回泰國的新台幣款項後,再轉知塔昆或明珠並換算匯率後將泰銖匯至移工指定的泰國銀行帳戶內。

不但幫泰國籍移工匯錢,塔昆等人也會在泰國接洽商務客,先由客戶匯入泰銖至集團指定的人頭帳戶後,岳女再依當時匯率將台幣匯入對方指定的台灣帳戶,而為規避大型通匯管制,該集團每筆匯款金額都在50萬以下。

判決表示,岳女所屬的集團3年來共匯款超過 340筆,其中130筆是從台灣匯至泰國、金額達1628萬元,其餘則由泰國匯至台灣、共3895萬元;岳女被查獲後坦承犯案且表示悔意,台中地院依銀行法判刑並有條件給予緩刑處分。

中時 林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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