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縣一名劉男在2019年6月7日晚間在友人住家喝了3罐啤酒後,駕小貨車返家,被警攔下後酒測值超標。依《公共危險罪》對其提起公訴,劉男聲稱自己未發動引擎,只是延著斜坡向下滑行就被攔下。台東地院表示,劉男確實未啟動車輛動力裝置,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2019年6月7日晚上在友人家中喝下3瓶啤酒,之後坐上小貨車並放下手煞車,5分鐘滑行了5公尺就被警方攔下。劉男當下說:「我用滑行的也算喔?想說慢慢滑就到家了。」但酒測值每公升達0.45毫克,被警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
但劉男否認犯行,表示他並沒有發動引擎與電源,只是鬆開手煞車讓車慢慢往前滑行,並無「駕駛」車輛。檢方現場比對相同距離進行勘驗,但勘驗當日滑行時間與案發當日不同,懷疑劉男為脫罪而說謊。
台東地院認為,動力交通工具運轉時,需要人為操作才算「駕駛」,以手牽、腳撥等方式來進行移動則不算。且現場勘驗日期距事發當日相隔許久,道路狀況、天氣因素皆會影響到滑行的距離,綜合以上原因,認定劉男的酒駕嫌疑不夠明確,因此一審判定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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