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俊毅/綜合報導
鑒於知名藝人黃子佼因為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卻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引發社會譁然。立法委員邱志偉、張雅琳、鍾佳濱、陳素月、吳沛憶等委員今(12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法務部應當重新審視黃子佼的犯罪樣態,針對其具體犯罪事證以及其過去所具兒少公益代言之社會形象,應當嚴懲其犯罪行為。並針對兒少性影像犯行惡劣之犯罪者,應當予以強制治療,以消弭其再犯可能,降低社會恐懼。
立委邱志偉表示,據其掌握的緩起訴書部分內容,發現黃子佼犯罪行為比新聞先前報導的還要離譜。其所持影像內容,受害者多屬國人,其年紀從12、13到17歲不等,內容更非外界認知的穿著清涼,而是涉及殘忍的虐行。花費金錢去購買下載這樣的影像,不僅造成受害者身心受創,若無法予以重懲,難以想像未來還有不同對兒少的暴行發生,更對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和道德風氣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司法對這樣的行為必須是零容忍。
邱志偉認為,檢察官在緩起訴書內容也提到,觀看相關兒少影像,很可能激起對於兒少的犯罪行為,但卻僅因為審酌他沒有前科,影像予以銷毀,竟就認定可以予以緩起訴並寫1200字悔過書即可,這與社會通念完全不符。邱志偉強調,黃子佼長期作為兒童弱勢的代言人,深知兒少族群的脆弱性,絕非一般民眾的懵懂無知,屬於明知故犯的惡行重大行為,甚至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後,仍持續下載影片。邱志偉呼籲,高檢署評估是否發回繼續偵查或起訴時,應思量該案對社會觀感、個案具體犯行,若因該案處分過輕,恐造成國人不當聯想致使憾事再次發生。
邱志偉也提到,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罰則過輕、缺乏嚇阻效果,無法達到預防犯罪行為人再犯之目的。應該徹底檢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現行條文,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震懾力和制裁力。尤其應該加強對於犯罪行為人的教育和改造工作。除了對犯罪行為給予嚴厲的刑罰,立基於預防與矯治之角度,應針對個別狀況施以醫學或心理行為之治療,達到預防犯罪之效果。
長期關注兒福議題的立委張雅琳則提到,本案檢察官為緩起訴的理由根本禁不起檢驗。因為檢方不僅稱黃姓被告長達六年的購買紀錄是一時失慮,更拿黃姓被告沒有觸犯更嚴重的罪刑做為理由,意圖論證黃姓被告「購買並持有」少年性影像的行為犯行來淡化被告犯行,她提到「檢方的緩起訴理由不只毫無邏輯,更無法對社會大眾交代」。最後立委張雅琳提到,除了持續關注本案,她也將提出修法,方向包括加重持有和觀看兒童性剝削物品的刑罰,並公布兒童犯罪者身份,以防止類似犯罪再次發生。
立委鍾佳濱表示,今天社會的憤怒源自於此類犯罪事件是結構性犯罪,以黃姓藝人為例,購買記錄從106年到112年,再加上該平台的複雜購買方式與直播懺悔後仍購買影片,實在很難認同其行為是「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檢警應彰顯社會不容許此類縝密計劃參與者以「悔悟」二字開脫。
鍾佳濱也補充,針對此案他也提出修法,除了回應社會不滿的「緩起訴」、「120萬」和「悔過書」三點外,也將此種犯罪樣態納入組織犯罪,以及研議提供檢警調科技偵查手段與虛擬資產查緝的相關法規,來終結科技惡狼,守護孩子寶貴童年。
立委陳素月表示,對於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檢方僅給予黃姓藝人「緩起訴2年處分,支付國庫新台幣120萬,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的處分,對當事人而言根本不痛不癢,但那些影像對受害人卻是一輩子的傷害!
陳素月認為黃姓藝人去年6月就捲入#Metoo風波,遭控性騷、性侵,檢調更發現同年7月他仍在「創意私房」論壇消費、購買不雅影片,購買紀錄竟可追溯到2017年,長達六年時間!但檢察官卻僅認為「只是他一時失慮」?陳素月委員強調,尊重司法檢調職權的超然獨立性,但在檢察官審理過程中,除了考量衡平性外,也應斟酌社會大眾通念及觀感,尤其是針對性犯罪,有諸多研究顯示,性犯罪者有極高機率再犯,更遑論未成年性犯罪,需要更嚴謹地看待。
陳素月以今(2024)年1月美國警方查獲一起利用AI生成未成年不雅影像犯罪案件為例,嫌犯現今正面臨17項兒童性犯罪指控並羈押,保釋金高達150萬美元(約新台幣4756萬元);她也指出歐美國家對持有兒少不雅影像者,都採取更嚴峻審理的態度。例如法國刑法第227-23條,紀錄或傳播未成年不雅圖片、影片,可處5年有期徒刑和7.5萬歐元罰款;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也處以兩年有期徒刑及3萬歐元罰款的懲罰。現在朝野要修法提高罰則已有共識,她也呼籲高等檢察署也就具體個案嚴懲,勿枉勿縱!
立委吳沛憶表示,性影像犯罪,造成的影響不會只是一支影片,更是一輩子的恐懼。當影片被放上網路,就會不斷地擴散難以根除。受害人永遠不知道自己的性影像是不是仍在某個角落流傳。但很遺憾的,性影像犯罪不是沒收硬碟就沒事了,這忽略了數位性暴力的特質。網路上的擴散更是造成傷痛的關鍵。
法務部檢察司紀致光專門委員表示,針對刑事責任法定刑跟行為樣態的的部分特別說明。第一,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去年才施行,之前都是行政罰。隨著大家對於議題更加重視後,才引發意識到是否刑度不足。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主管機關為衛服部,但法務部強調將極力配合檢視整體法規範是否有需要加強之處。其次,涉及個案的部分,在法律規範的法定刑之下,法務部予以尊重審度結果,然是否有不足確有討論空間。目前該案屬於職權送再議之罪,台北高等檢察署會盡快做出適當之司法判斷。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潘英美科長亦表示,後續將會再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構成要件再進行研議。且針對刑責的部分,因考量基本大法-刑法中亦有相關的規範,不僅是性隱私犯罪、妨害性自主等等,整體法條結構都會一併連動,例如:「無正當理由持有」若調高至3年以上,其他法條之罪責依照法理亦應調高。牽動到的範圍,後續會偕同法務部共同評估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