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培睿/綜合報導
前新北市議員陳科名因收賄20萬,被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處7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新北地檢署今(23)日證實,陳科名已於4月左右由新北地檢署執行科執行入監,現於宜蘭監獄服刑。
判決書指出,105年6月起至107年5月期間,陳科名擔任第三審查委員會之召集人,對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局、城鄉局等暨其所屬單位有關事項之預算及議案,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而許姓業者因其所經營之鋼鋁公司坐落的土地,被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專案列管,並要求在106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許為避免整棟鐵皮屋遭拆除,於106年5月陳科名服務處尋求協助。
判決書提到,後來陳科名向許要求支付20萬元之對價,並在收取賄款後,與拆除大隊召開協調會,最後拆除大隊同意以「拆新留舊」之方式處理,陳科名還指派不知情之的服務處秘書,代表其協同拆除大隊人員到現場辦理會勘,並協助許向拆除大隊承辦人員關切拆除時間、範圍與結案標準。
歷審認定,陳科名所犯事證明確,且陳科名身為新北市議員之民意代表身分,應恪遵法令規定,廉潔自持,創造民眾福祉,但竟為謀求私利,就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取賄賂,有違公務員之職責,損害公務執行之廉潔性,且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未見反省悔悟之意,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因此,最高法院也駁回陳科名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