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IE總處前王姓研究員在2018年3月30日離職後,發現隔天鴻海所核發的「105年度員工酬勞」沒自己的分,且他可以領得208萬元,卻在向鴻海索討時遭拒。新北地院審理認為,這筆員工酬勞性質類似勞基法中的紅利、獎金,獎勵全年度宗過且無過失的勞工,王姓研究員全年工作、考績都在A級以上,判決鴻海應付208萬元的2016年員工酬勞。
王姓男子從2014年3月起,在鴻海精密工業IE總處大數據中心研究人員,負責大數據研究等工作,每月薪資10萬2000元,每年年終考績均為A等以上,2018年3月30日王男以「私人健康及家庭因素」自願離職。
根據鴻海公司章程,該公司在有獲利情況下,應提撥5%至7%為員工酬勞,王男離職後也發現,鴻海在他離職翌日開始核發第一期的「105年度員工酬勞」,他也輾轉收到領取員工酬勞通知書,發現自己應可領取二期共208萬元的2016年員工酬勞。
由於鴻海以王男在發放前一天離職,拒絕給付,還聲稱是誤寄通知。王男不滿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因鴻海拒付不成立,王男遂轉向新北地院提出勞工訴訟,要求鴻海須給付208萬元。
鴻海指出,該公司分配發放105年度之員工酬勞時,並未匯款予王男,然因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未將此應作廢之員工酬勞通知書抽出,但即使如此也不代表王男可以領取員工酬勞。
鴻海強調,為激勵員工共創集團欣榮遠景之意,才對分派員工酬勞,設有「繼續服務及任職至各年度員工酬勞分配日止,且達成公司或任職之從署公司所定工作目標,未違與公司或任職之從屬公司合約,承諾書及法律規定之義務」條件,王男既然在分派105年度員工酬勞前離職,自無領取鴻海公司分派之員工酬勞資格。
新北地院民事勞工法庭指出,鴻海105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案,已於2017年6月22日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因此,鴻海2016年員工酬勞分派已可確定。王姓研究人員2016年度全年度在職,依據通知書所載,領取員工酬勞208萬元並無疑義,判決鴻海應給付王姓研究員2016年度的員工酬勞。本案可上訴。
中時 陳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