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任官有別…違憲 內政部:1個月內提處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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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26日發布釋字第760號解釋,認為內政部將民國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安排至警察專科學校訓練,使其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認定違憲。

釋字文指出,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該解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針對上述釋憲文,內政部長葉俊榮於昨(29)日上午召集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及法學專家等相關人員開會研商,將就聲請人部分儘速依司法院解釋文處理,另聲請人以外之其餘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亦本同一意旨併予考量處理。

經審慎評估現有警察教育訓練能量及人事缺額後,將採全盤處理、循序漸進等方式有計畫處理,並指示由內政部次長邱昌嶽邀集法學、警政專家學者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消防署、警政署及中央警察大學成立專案小組開會研商,於1個月內提出本案處理計畫,並予公布。

警察署初步統計,民國99年以前通過三等特考,未至警察大學受訓取得警正三階以上任用資格者,粗估近5000人,詳細數據仍待精確調查。

中時 胡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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