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去年新北市18歲朱男,正值青春旺盛時期,帶15歲女網友回家過夜還發生性行為,遭到女網友母親一狀告上法院,事後他傳訊道歉並有心和解,新北地院日前判決出爐了!
去年新北市18歲朱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5歲女網友還發生性關係,慘遭對方媽媽提告。(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 pixel)
判決書指出,事發在去年5月,當時剛好18歲的朱男,正值青春時期,由於性慾旺盛,於是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名15歲的女網友,初次約會便帶回家過夜並發生性行為,事後女網友家屬發現並報案提告。
於是,18歲朱男受到壓力影響,怕因此留下前科紀錄,於是之後透過交友軟體不斷傳訊息給該名女網友,其中包含「我想看到的是妳變好」、「我能方便找妳的家長聊天嗎」、「我有心想找你們和解,能給我個機會嗎?」,藉此希望能夠獲得對方媽媽的原諒並和解,隨後女網友有點按「愛心符號」回應。
新北地院審理時,朱男有坦承犯行且有悔意,認為雙方互動親密且關係熱絡,日前以18歲之人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輕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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