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經營權紛爭不斷,市場派「欣同投資顧問公司」,不滿大同前董事長林蔚山涉掏空案被判刑,但3名獨董蘇鵬飛、劉宗德、吳啟銘,卻未提告及保全債權,也未在財報上詳細揭露林要賠償公司損失等事實,質疑3獨董包庇,3月間控告3人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財報不實罪,台北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今不起訴3獨董。
欣同負責人林宏信今年3月間向北檢遞狀,指蘇鵬飛、劉宗德及吳啟銘3人自2011年起即陸續擔任大同獨董,2014年至2017年間,3人身兼大同獨董及審計委員會委員,負責監督公司營運,明知林蔚山被法院判賠的鉅額債權,卻視而不見,怠於提起訴訟,以致林蔚山財產將來可能被刑事裁定扣押而直接沒入國庫,公司恐將無法求償。
林宏信控稱,林蔚山因通達案被新北地院判刑4年6月,投保中心曾函請蘇鵬飛、劉宗德,為大同公司利益向林提告,但2人未理會,投保中心因此代股東提告求償,高院已判林須給付大同19億元;3名獨董理應提出保全程序並於財報上揭露,3人卻在稽核財報時替林護航,還質疑法院沒收對象、範圍有誤,未詳實在財報上揭露高院判決內容,涉嫌包庇林蔚山。
北檢調查認為,身兼審計委員會委員的蘇鵬飛等3名獨董,雖具有監察人資格,可代表公司對董事提告,但依公司法第212及213條規定,監察人仍須經股東會決議才可對董事興訟,另投保中心也可請求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但仍須經股東會決議,由於大同並未召開股東會,3人即無對林蔚山提訟的義務,不構成背信。
另3人被控未於財報上詳細揭露林蔚山涉案的判決內容,涉及財報不實部分,檢方認為,林蔚山所涉案件尚未定讞,財報未完整揭露判決內容,並未違反國際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等規定,認定3人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