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接孫子不算緊急危難狀況!一名男子在國道3號上走路肩,被民眾拍下檢舉後遭開罰,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表示是要趕著接孫子下課,因為塞車才會走路肩,他有「不能遲到的理由」。
阿公提的行政訴訟被駁回。(圖/示意圖,中天新聞)
據判決書資料,全案始於前年(2021年)10月中旬下午4點多,發生地點在國道3號北向222.2公里路段,當時這名住在南投縣的莊姓男子,走路肩被同向車的行車紀錄器拍下影像檢舉,他因此被警方開罰4千元,因此提行政訴訟。
全案由監理站開出裁決書,南投地院審理,莊男請求撤銷罰單的理由是,當時他行駛的路段在修路,監工單位未能及時疏導,現場嚴重回堵2、3公里,用路人只能無奈接受,當時評估自己要去台中市的某幼兒園接孫子下課,再送去才藝班,有不能遲到的理由,才自救走路肩。
但法官最後駁回他的撤銷署處分請求,表示高速公路的路肩,是提供有特殊狀況車輛的車輛暫停,及救護車、警車、公務車在執行公務或救援時使用,若駕駛人意違規佔用路肩,在交通壅塞時,將無法及時給予救援,導致更大危害,莊男所提的理由無法證明有何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而台中監理所指出,依道路交通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有規定不得行駛路肩,《行政罰法》規定,因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莊男所持不能遲到的理由,是要到台中市某幼兒園接孫子放學,再送往才藝班上課,而經查當時並無開放行走路肩,也無施工情形,因此處分無違誤,法官綜合監理站對處分的解釋,認定處分合理,莊男確定得遭開罰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