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溫妮颱風災造成汐止林肯大郡28死、上百人受傷慘劇,受災戶向建商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針對220名受害民眾索賠部分,判准金額從73萬多元到358萬多元不等,共計判准3億多。可上訴。
更四審表示,李宗賢是林肯公司及霖肯公司之負責人,盧正堯是設計及監造建築師,2人從事土地開發、建築專業之人,在申請開發許可及建造執照開發林肯社區時,未注意土地是否可能發生坍塌之危險。
李及盧興建過程未善盡防免除住戶所有房地財產安全遭受危害之義務,終至溫妮颱風來襲帶來豪大雨,社區邊坡抵抗力不足之擋土牆瞬間倒塌引發邊坡地層滑動,混凝土牆體併同大量泥石衝向邊坡下方第 2、3 區住宅,造成樓柱斷裂塌陷而引起災變,須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