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練習生跪求別解約還得賠錢!經紀公司敗訴 她免賠理由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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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一名女練習生因為交男友,被經紀公司解約還求償。(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bay)

不用賠!一名女子小美(化名),被簽入一家經紀公司,合約長達10年,目前是練習生狀態,但日前卻被公司以「曠課」、「交男友」為由,將她解約,並且求償180萬元,即使「小美」下跪懇求也不為所動,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經紀公司提出解約的證據不足,合約也不能「絕對限制」她交往的自由,判決「小美」免賠錢。

據判決書資料,「小美」的經紀公司表示,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金錢培訓她,可是「小美」於106年合約滿5年時,寫信給公司說想離開,同年9月又連續曠課3次以上,還偷交男友,明顯違約,最後公司方面按照實際跟「小美」履約過的合約年度共6年,向她跟其母求償每年30萬元,合共180萬元的賠償金。

「小美」則否認公司說她曠課的指控,她表示除了休假以外都有去公司作直播,從沒有拒絕參加活動,公司指稱每年花30萬元培養她也不是事實,實際上每年只有花13萬元,並指控公司與她簽的約裡限制她交友,已違反《民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

法官也認同「小美」的辯詞,指經紀公司說她曠課及未參加活動,但提出的「學習日課表」等證物,卻沒有小美「已讀」的紀錄,至於小美寄信給經紀公司,是抒發情緒所為,並非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縱使「小美」當時有因訓練時數太長,或是因為其他原因而感覺痛苦,並想停止繼續接受培訓的念頭,但仍無從據此認定為「小美」無故曠課、未參與指定活動的認定。

 

法官也不採信其他練習生家長出庭證稱「有看到小美因為交男友,當場下跪認錯,並表示會認真學習」的證詞,認為不足以證明她曠課跟不參加公司安排的活動,而經紀公司主張「小美」交男友違約情事,法官認同「小美」提出的主張,認為合約第6條中「應避免男女感情的交友情況,滿25歲之後如有合適對象則須提出戀愛報備」,的確違反《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為該條款僅約定「應避免」,本非「絕對禁止」,且該約定旨在避免練習生因男女交友之感情因素影響,致培訓因之延誤或推遲,並非得據以絕對限制她與人交往之自由,小美有沒有交男友,經紀公司都不能逕行主張終止契約及要求賠償,經紀公司求償180萬元最後遭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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