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製酒」假冒「蒸餾酒」 大賣4千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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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某酒廠陳姓負責人,為節省成本削價競爭,以原酒添加食用酒精、香料等混摻調製的「再製酒類」等酒品,假冒是以大麥及高粱等原料的「蒸餾酒類」銷售全省30間不知情的通路商家,遭警方查獲。台中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陳男徒刑1年10月,沒收犯罪所得4000多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70歲陳男為彰化縣田尾鄉1家酒廠實際負責人,為節省成本在市場削價競爭,自2015年1月起在台中市太平區1處無門牌號的廠房,自行調製或指示莊姓員工以原酒添加食用酒精、香料、甜味劑及水等,依比例混攙於酒槽內,調製成「再製酒類」等酒品,再假冒是以大麥、稻米、高粱及芋頭等原料,經蒸煮、發酵及蒸餾等耗時約數月至2年不等製程的「蒸餾酒類」酒品販售。

警方在2016年8月間到太平區製酒廠房搜索查獲,查扣高粱酒、米酒及威士忌香料等證物,還有一批酒類成品,標籤各標示為「米酒」,原料為蓬萊米、稻米;「白酒」,原料為高粱酒;「威士忌」,原料為大麥等。

此外,警方會同彰化縣府人員前往彰化廠房展開行政稽查,廠房內並無生產線,也沒存放製酒原料,生產設備都未接上電源,且覆蓋蜘蛛絲,相關人員研判應無產製酒品,設備是欺瞞主管機關所擺設;酒廠營業進銷項資料顯示,並未購買產製酒品所需的米、大麥及高粱等原料。

陳男否認詐欺及虛偽標示,辯稱核准工廠所在地是在彰化廠房,太平場有發酵設備,只是沒有使用,高粱酒及威士忌等酒品都是在彰化廠房發酵製造,有的在彰化廠包裝、有的在太平場包裝。而多名在太平區廠房員工警詢時證稱,僅負責貼標籤、裝瓶、打印瓶身日期及包裝等工作,並沒有製作蒸餾酒類。

經查,陳男公司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8月間相關酒類銷售額為4817萬餘元。

中時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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