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男子因販毒遭判刑17年4月,他辯稱沒有交易毒品聲請再審,並依修法新制度要求到庭說明,最高法院作成指標性裁判,宣示再審是否要提訊受刑人或通知聲請人到法院的標準,且因莊男所謂的「新事實、新證據」不具備新規性,不須開庭審理且裁定駁回。
今年1月10日修法後施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讓許多受刑人把聲請再審當成出庭兜風的「時尚新選擇」,認為只要一聲請法官就必須提訊。
最高法院對一件毒販聲請再審案作成裁判,認為程序不合法無可補正、顯無理由(不具備新規性)應予駁回、顯有理由應裁定開始再審,則不需開庭,但如再審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尚未明朗,非僅憑聲請意旨即可明瞭,及具備新規性需為顯著性之審查、有無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規定調查證據仍非明確,則需開庭。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