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鹿港鎮37歲吳姓男子,去年8月因失業心情低落煩悶,竟因此想不開意圖帶著年僅5歲幼兒燒炭自殺,直到小孩全身抽搐才趕緊送醫挽回一命,但仍遭彰化地院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罪判1年10月。
根據判決書,去年8月20日晚間,因失業心情低落的吳男在鹿港一家百貨商行買了木炭和金爐放在車上,接著又去父親家佯稱把孩子接回北部,22日凌晨4點抱著熟睡的幼兒開車出門,把車停在鹿港鎮靠近海邊的海明街路邊,準備燒炭。
吳男拿出火爐,將木炭以打火機點燃,車內瞬間瀰漫濃煙,他見到熟睡的孩子不斷咳嗽甚至還開始出現身體抽搐,這才終於恢復理智,趕緊把炭火丟出車窗外,並立即開車將一氧化碳中毒的小孩送到醫院搶救,挽回一命,所幸並未留下任何後遺症;但彰化縣政府兒少保護科仍因此對吳男提告,彰化地檢署偵結後,將吳男起訴。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吳男高中畢業學歷,領有堆高機及大貨車執照,離婚後獨自在北部擔任工地作業員,卻因工傷休養導致收入不穩,受傷前月薪4萬多元,每月會寄5千元至1萬元回家當幼子生活費,每月除房租開銷還有8千多元的車貸。
法官認為,吳男失業後精神、經濟壓力龐大,擔心自殺後幼子無人照料,一時失慮而犯行,又因於心不忍中止殺人犯意;且犯後深知悔悟,在桃園工作且配合社工接受親職教育,配合度蠻高,故做出如上裁判。
中時 謝瓊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