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籲中市環保局依法行政 中市府回嗆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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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於台中市環保局24日晚間稽查台中電廠,認為該電廠2號機組未遵守該局廢證處分,表達將依空污法開罰乙事。環保署今日表示,台中市環保局108年12月廢證的違法行政處分,該署已依法撤銷;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已回到展延審查狀態,而且依空污法規定,審查期間,原許可繼續存在,可繼續操作。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說,在地方制度法上,環保署本來也非中市府環保局的上級機關,行政院不願實質判斷環保署的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是否表示他們自知法理上站不住而不敢碰觸。

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不服該署撤銷處分因而提起訴願,行政院認為台中市環保局無權提出訴願,已做成不受理決定。該署再次提醒台中市環保局目前原廢止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證處分已不存在,應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審查許可證展延。不應濫用空汙法條文,以恐嚇將移送負責人等方式,要求合法運作機組停機,若是如此演變,後續恐衍生鉅額國賠,造成基層公務員巨大壓力,甚至遭懲戒或是監察院調查行政責任危機。

環保署指出,台中市環保局以台中電廠生煤使用量超限為由,先後於108年12月間針對該電廠進行3次處分並自109年1月1日廢止2、3號機(M02、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案;經該署查明其裁罰,錯誤引用空污法事實明確。

該署為避免產生國賠及維護法律秩序,故於109年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依法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罰鍰與廢證行政處分,而且本案再經台中市環保局提起訴願,行政院於109年6月24日認定無權訴願,訴願不受理,在在證明台中市環保局原行政處分有極大瑕疵。

環保署表示,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證已依空污法規定,於108年11月即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出展延申請,台中市環保局108年12月違法廢止許可證行政處分,既經該署依法撤銷,自應回到原廢止前之展延審查狀態;該局應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完成展延審查,而在完成展延准駁前,台中電廠依空污法30條第3項得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並無所謂無證操作,違法操作的說法。

環保署呼籲台中市環保局應確實了解相關規定,切勿肆意濫權,並應保障基層公務員工作環境,勿讓其承受巨大壓力,依法執行公務,方為正途。

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強調,行政院不受理的主要理由是中市府環保局不得對於上級機關環保署的決定不服,但行政院顯然忽略訴願法第1條第2項,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之規定,環保局本就可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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