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一名簡姓男子對前妻不滿,為洩憤7天內3次剪斷電纜線,導致基地台斷訊,他供稱因前妻負責基地台工作,才有所作為;基隆地院依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70天,得易科罰金,簡男不滿提出上訴,仍遭駁回。
判決指出,簡男在2018年9月12日、16日、18日半夜分別前往瑞芳、平溪,以鐵槌破壞PVC 管,再以鋼剪剪斷電信業者持有的電纜線,導致基地台斷訊,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將簡男帶回偵詢,簡男坦承犯行供稱,因不滿前妻加上其工作與基地台有關,為洩憤使用器具將數條電纜線剪斷。
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判定簡男犯3次毀損,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各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70日,得易科罰金7萬元;簡男不滿認為,自己的犯行應視為接續犯,論為一罪,而非以三次判決,此外,他指出,再審理過程中,有意與被害電信業者和解,但法官沒有考量犯後態度,因此提上訴。
全案再度進入司法程序,但法院寄送傳票,簡男皆未到庭,3名被害電信業者在9月10日審判時表示,簡男沒有與他們和解,也沒有賠償,法官判定,簡男犯後態度不佳,未曾實際行動,僅口頭說會賠償、和解,未讓被害人感受到誠意,更一再延滯訴訟,加上審判無逾越法律規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