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志玲姐姐浴巾照 壹週刊判賠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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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tion id="" align="alignnone" width="656"] 林志玲。(圖/林志玲臉書)[/caption] 《壹週刊》去年3月初,拍到疑似言承旭進入林志玲位在文山區的香閨,並指二人秘密愛巢曝光,第一名模林志玲認為週刊記者用高倍數、紅外線夜間拍攝功能錄影機,窺視屋內女子裹浴巾拉床簾的,已經侵犯她的隱私權,法官認為,週刊為了刺激銷售量侵害他人隱私,判決週刊總編輯等人須連帶賠償80萬,可上訴。 去年3月11日,週刊陳姓記者在林志玲位在政大一街豪宅對面山坡空地上,用SONY攝影機,對著林志玲家拍攝,拍到疑似林志玲的女子裹著浴巾關紗門,接著一個穿著黑衣、長髮的男子進入,週刊認為男子就是言承旭,並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標題,但出刊後,林的經紀人立刻出面說「那就是我!」證明並非言承旭,但林認為家中的生活遭偷拍,已侵犯個人隱私,因而控告週刊總編輯、副總編輯和記者,並求償1000萬。 週刊主張,拍攝地點是在馬路旁邊,林志玲自行靠近陽台邊關閉紗門,並不具有隱私權的合理期待,且當時兩人傳出有結婚消息,一般民眾更加專注,甚至車過國家或民生重大議題,絕非單純娛樂消遣的報導。 法官認為,記者使用4K高畫質、全方位防手震、高速對焦和30倍清晰影像變焦,可以在完全黑暗中捕捉影像,而林志玲在住處從事一般居家活動,短暫出現在窗簾縫隙,並不希望生活遭到媒體揭露。 而且,週刊在制度上就選擇了寧願冒著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法律風險,刺激銷售量、廣告牟利而報導,判決總編輯、副總編輯和報導著陳姓記者共同侵害林志玲的隱私權,連帶賠償林志玲精神慰撫金80萬。 中時 李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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