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租賃契約9/1上路 房客電費須分夏月、非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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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租賃契約規定(內政部提供)
新版租賃契約規定(內政部提供)

在外租屋除了惡房東外,房客最怕電費太貴或臨時漲價等問題。內政部新版租賃契約9月1日上路,其中規定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也就是說,夏月電價上限每度6.41元,非夏月上限每度5.03元。

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依台電規定,夏月電價上限每度6.41元,非夏月上限每度5.03元。

另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內政部表示,對於房客而言,新版租約中修正內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新版租約推行後,將可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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