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陳姓男子前年1月22日騎重機,行經苗栗縣泰安鄉鄉道清卦道路上坡處自摔,他控訴是路中間的截水溝鍍鋅格柵板,沉陷了12公分落差,才讓他摔車,並主張傷勢令他飽受折磨,直到今年1月18日,國賠請求權到期前4天,才聲請19餘萬元的國賠金,泰安鄉公所因時過境遷,提不出有力證據辯護,遭法官判賠10萬元國賠金。
泰安鄉公所無奈表示,陳男手腳有擦傷,聲請國賠時,描述自己歷時1個月才痊癒,是「飽受折磨」,但他附上的醫師診斷書上註明,醫生建議修養天數僅3天,不清楚為何陳男拖延近2年才聲請,事故發生有些時日,公所無法收集相關證據佐證,只能「啞巴吃黃蓮,全是挨打的份!」,目前也傾向不上訴。
37歲的陳男,目前在新竹某所學校擔任職員,他表示,公所未妥善管理道路安全,也沒設置警告標誌,顯有缺失,因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萬元、醫療費540元、修車費用17萬餘元等損失,共19萬8473元。
陳男說明,未在事發當時就提告,是因為不了解國賠、民事等訴訟程序,也不知道要告誰,想說等到車子修好、傷口痊癒,估算賠償金額要多少,證據收集齊全再行動,一路也都是自己查資料摸索,才會拖這麼久。
苗栗地方法院發言人宋國鎮表示,法官認為泰安鄉公所為該路段道路管理機關,負有管理維護道路格柵板與路面保持平整的義務,此案公所未及時修補落差,自然有管理上的欠缺,導致騎士摔車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扣除車輛及衣物的折舊、斟酌慰撫金額度,判賠共10萬2931元。
中時 巫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