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矚目的嘉義列車殺警案,鄭嫌因精神問題,獲一審法官判決無罪並停止羈押,檢方2日火速提抗告,台南高分院審酌24小時,3日晚間7時許裁定抗告成功,撤銷停止羈押裁定,原案發回嘉義地院。
嘉義殺警案嫌犯遭判無罪眾所矚目,台南高分院2日傍晚受理檢方抗告書,審判長陳顯榮與陪席法官侯廷昌、受命法官黃裕堯3人在審酌過程更為慎重,經過法定24小時才宣布裁定結果。
台南高分院裁定檢方抗告成功理由分3點,首先,一審法官判決無罪的主文記載「停止羈押」属違法,應為「撤銷羈押」。
其次,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法官判決鄭嫌的50萬具保金額過低,並且未定出履行期間(限幾天內交保),嫌犯隨時可交保,會造成社會恐慌,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法官若不提出,原裁定應失效,繼續羈押。
第3點理由為,刑訴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未規定被告應遵守事項,為何一審法官可適用刑訴法116條停止羈押,並命被告需遵守事項,針對這項理由,台南高分院認為嘉義地院未說明理論基礎。
台南高分院根據此3點理由,裁定抗告成功,撤銷原裁定,原案發回嘉義地院,全案不得再抗告。
台南高分院說明,此案件應視為刑訴法316條撤銷羈押的被告為具保等強制處分裁定,程序上無需通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到場。
中時 程炳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