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內爭吵推人下月台 女得賠180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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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女子前年在自強號火車內與謝姓女子因行李箱擺放位置起爭執,張女竟從火車上把謝女推到月台,導致謝女受傷;刑事部分張女獲判緩刑2年,民事求償部分,高院判決張女須賠償謝女精神慰撫金等共108萬5540元確定。

謝女提告指控,張女在2017年9月21日晚上9點從板橋火車站搭乘自強號列車欲前往桃園火車站,對方上車後坐在她旁邊靠窗位置,她因坐在靠走道位置,將行李箱放在腳前,張女要下車時頭部因此推到上方置物架,雙方起爭執。

火車抵達桃園火車站,雙方下車之際,張女以腳踢謝的行李箱,又將謝從車門推下月台後,徒手拉扯謝的頭髮,再將她壓制於月台地面上,謝女全身多處受傷,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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