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武漢肺炎疫情防治,最高檢察署30日正式發文台灣高檢署及金門高分檢,指示各地檢署打擊民生犯罪專組,嚴查追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刑事責任,並適時發布新聞,彰顯檢察機關重視疫情防範及嚴懲違反防疫規定的決定,以安定民心。
最高檢函指出,武漢肺炎已經被衛福部公告為「嚴動特殊傳染性肺炎」,為有效遏止在台影響及蔓延,行政院已經在1月20日成立「嚴動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面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確保防疫安全。
最高檢函指示,各地檢察署應積極查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其中第61條規定,若針對口罩、酒精等徵用防疫物資進行囤積、哄抬價格且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傳染病卻未依規定接受隔離、致傳染於人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及第63條亦規定,若傳播疫情不實訊息者且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可科處3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台高檢及金門高分檢統計彙整各地檢察署受理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數據資料,每周一陳報最高檢。
中時 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