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Uber司機涉嫌收受4000元酬勞,替詐騙集團領取人頭帳戶包裹,當場被警方查獲逮捕,檢察官依詐欺罪將他起訴。但台北地院認為,李男代領的人頭帳戶尚未被用於詐騙,本案沒有被害人,與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遂判李男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李男2018年10月24日晚間,與詐騙集團成員「小花哥」談妥以4000元報酬,到台北市某超商領取包裹,由於工作內容與酬金不成比例,可預見該包裹為犯罪集團物件,李男另找來林姓少年代領,約定事成給他500元。
李男與少年會合後,李男負責開車前往超商,並在店內座位區等候,由少年前往櫃台領取包裹,未料被警方當場查獲,起出2本存摺及2張提款卡,李男見事跡敗露,跑出店外開車逃逸,但最後仍被檢警循線通知到案,檢察官依詐欺罪起訴李男。
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行,辯稱他是Uber司機,「小花哥」稱喝了酒不能開車,委託他幫忙代領包裹,但他不會領,少年剛好在一旁,才找少年陪同,「小花哥」並答應給他和少年1人2000元加油錢,並非報酬,可能「小花哥」知道他看不懂中文,才騙他去領包裹,他並不知道內容物。
合議庭則認為,李男及超商剛到領取包裹,就遭警方查獲,人頭帳戶當場就被查扣,尚未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騙所得匯入的帳戶,難認本案中有任何被害人遭騙,與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有間,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男犯行,遂判他無罪。
中時 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