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2年前以台塑公司石化麥寮一、三廠的排放管道監測數據計算有錯誤,前後4次寄出空汙費補繳處分書、要求台塑補繳空汙費總額達5億多元,台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監測數據不會因機器連線故障而引發錯誤,判雲林縣政府返還台塑繳納的5億多元空汙費。
雲林縣政府因認為台塑公司石化麥寮一廠有3座排放管道、及麥寮三廠5座排放管道在民國99年間進行軟體汰換,卻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提出事前申請,使得台塑3年期間少繳空汙費、要求補繳。
追討空汙費,雲縣府向台塑追討從99年第3季開始、至102年第1季間的空汙費,扣除台塑自行申報繳納的金額,雲縣府共發出4張補繳處分書,分別為一廠、三廠的99年第4季空汙費至100年第1季空汙費,總金額達5億3175萬元。但台塑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空氣汙染排放的推估方式應依照當時施行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計算,台塑雖於99年間進行「連線設施」程式汰舊換新作業,但軟體汰換應不會導致監測數據出錯,且台塑傳輸到縣府的每日監測數據也沒發生錯誤,判雲林縣府敗訴、應歸還台塑補繳的5億多元空汙費。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 林欣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