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詐騙集團3天換強制工作3年 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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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黃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3天被逮,他不僅被依詐欺未遂罪判刑1年4月,還遭依組織犯罪條例判決強制工作3年;最高法院認為,去年修法後詐騙集團適用組織犯罪懲罰規定,但沒有將首謀及車手依案情差別待遇,一律需工作3年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

組織犯罪條例原本用來規範黑道暴力集團,但去年修法改為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一律適用,也因此詐騙集團也必須如同黑道遭送強制工作3年,但詐騙集團分層類型都不同,把首腦跟車手都等同視之,有違比例原則,引發一二審法官及法官論壇討論。

本案黃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機房工作3天,不但沒騙到錢還遭判刑且須跟首腦一樣,都須強制工作3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審理後認為,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沒有將詐騙集團犯罪依據情節重大或類型作成不同規定,有違憲之虞因此停止審理、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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