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昨(1)日上午到台北地院出席京華城案開庭,妻子卻在高雄住處往生,彭振聲不禁在法院崩潰大哭、痛罵司法,事件震驚社會,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對此評論,全文如下:

京華城案開庭時,一場司法悲劇在眾人眼前上演。前副市長彭振聲在法庭上得知妻子墜樓的死訊,當場崩潰,泣訴「檢察官的良心在哪裡!」他反覆哭喊著自己的清白,那絕望的景象,是對台灣司法最沉痛的控訴。這起與司法攸關的人間悲劇,血淋淋地揭開了羈押制度遭濫用的黑幕。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對此痛陳,刑法核心精神就是「無罪推定」,落實在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就是「罪疑惟輕」及「法的程序正當性」,譬如不自證其罪的緘默權,這是保護人民自由人權的基本防線。但「羈押」卻是在有罪無罪判決確定前,就先把人關起來,兩者精神根本背道而馳。正因羈押的嚴重性,法律才三令五申,除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之外,還須有逃亡或串供、滅證2者明確事由之一,且更須有「非押不可」即「無其他方法替代可能時」才能為之,這就是刑事法最著名的「最後手段原則」。
但他直言,現實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羈押早已從「最後手段」,淪為檢方辦案的「起手式」。檢察官常在物證書證不足的情況下,就想由被告及共犯的自白獲得佐證,但稍有不慎即走入偏鋒,或以押人為暗示或直接恫嚇以取得自白,或甘脆直接押人以迫使被告、共犯招供,這時,法官若因案件多壓力大或官官相護、甚或被關說等種種因素,未能仔細審查卷證以扛起罪疑惟輕及程序正義的把關責任,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所構築的程序正義就成了一句空話。「證據不足應該是檢調偵查單位的責任,怎麼搖身一變成怕被告串供、湮滅證據的理由,還反過來要被告舉證自證清白、甚至『創造』證據的責任?」
李震華接著說,人一旦被押進看守所,面對的往往是折磨般的地獄處境。全台看守所超收、擁擠、髒亂,早已不是新聞。在那樣被高牆隔絕的折磨空間裡,人不僅失去自由,更失去了人性尊嚴。當乾淨的廁所、牙刷、餐具、安穩的睡眠都變成奢求,羈押哪裡還是保全證據的程序?根本就是一種變相的懲罰。
他憂心地質問:「這種環境壓力,對被告的防禦權是多麼嚴重的打擊?一個天天活在擁擠髒亂又焦慮中的人,怎麼可能冷靜思考、好好跟律師溝通、為自己辯護?當看守所的環境爛到讓人只想趕快認罪換取免押或解脫牢籠時,無罪推定的緘默權根本是個笑話。被告被迫在「繼續被折磨」和「說出檢方想聽的話」之間做選擇,這種實質脅迫下的「坦白」,還有多少可信度?司法信任度不就在這種情況下一點一滴流失至蕩然無存。且看彭振聲一再訴說他主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京華城案程序一切合法,但卻願意在羈押4、5個月後配合檢察官的說詞而認罪交保?!如今太太輕生,他才說當時認罪是為了交保好讓太太安心!還有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佩在檢察官半恐嚇半挑釁下,也說她的審議程序都合法,但「事後考量公平性,應通案而非個案處理京華城案」而願接受檢察官的提議認罪協商!昨天聽到的朱亞虎偵訊錄音,檢察官各種言語手段直逼當庭說不認罪數十次的他也不得不認罪了!
彭家的這場悲劇,是檢察官、法官,乃至整個司法體系必須共同承擔的「共業」。辦案壓力讓檢方想抄捷徑,案件量大讓法官懶得細審。但每一個輕率的羈押裁定,背後都可能是一個破碎的家庭。當司法官員對看守所的惡劣環境視而不見,甚至潛意識把它當成逼供的工具時,正義的天秤早已嚴重傾斜。
李震華說,彭家的悲劇,更是對台灣司法最嚴厲的警告。它告訴所有司法官,當辦案不靠證據,而是靠強制搜索及聲押人;當程序正義可以為求方便而犧牲,那麼,我們離白色恐怖與洪仲丘案的時代,其實並不遠。民主離不開法治,司法改革在此處,必須從嚴格限制羈押開始,譬如偵查中羈押2次後,移審法院已經裁決交保釋放時,不應再讓檢察官可以繼續抗告,及必須徹底改善看守所環境人權,更需要第一線的司法官員找回對人身自由人權與無罪推定的基本尊重。否則,這樣的悲劇,只會一再重演。
《中天關心您|請珍惜生命,再給自己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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