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間幼兒園課後班教保員因多次體罰學童遭終身禁任,教保員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辯稱是依「家長要求嚴格管教」,仍被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2023年11月間,台南市家暴性侵防治中心接獲疑似體罰通報,隨即通知教育局當天會同到園聯合訪視調查。調查發現,林姓教保員在短短五天,以水管或竹枝揮打國小生雙臂並加以責罵,導致學童不僅出現大片瘀青,甚至因受到驚嚇而拒絕上學。班導與學童的證述一致,教育局認定情節重大,評估再犯風險高,且此行為嚴重影響學童身心發展與自尊。
南市社會局家防中心主任楊逸宏表示,本案兒童確實遭受行為人不當體罰致傷,事證明確且行為人也坦承不諱。經過專業委員會評估後,南市教育局決議林姓教保員終身不得再聘任為教保服務人員,並將其資料公告於不適任人員專區。
面對處分,林姓教保員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社會局已依兒少法裁罰6萬元且未公布姓名,顯示情節非重大。他還強調教育部2024年8月裁量基準規定6萬元罰鍰僅應禁任1年,雖然此基準公布在事件後,但他認為應該適用。此外,他辯稱是依家長請求才會嚴格管教,事後已道歉並與家長和解,因此社會局罰鍰與教育局禁任屬一行為不二罰。
對此,教育局說明,首次違規依法只能罰6萬元,金額不反映情節輕重。家暴中心與社會局調查顯示,經過法律、幼教等專業委員會評估,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優先於工作權,才決議林男終身不得聘任,這與罰鍰的制裁目的不同,屬於預防性管制而非重複處罰。

法院認為,被體罰的小朋友是國小生,因此首先由社會局依兒少法確認違法並先開罰,社會局裁罰確定後,教育局才有事實基礎,依教保條例評估教保員是否還能留在這個行業,林男在短時間內多次體罰並在同學前羞辱國小生,對學童身心發展有重大不利影響,家長要求嚴格管教並非體罰的正當理由,這也顯示其專業判斷不足、再犯風險高。
法院進一步指出,教育部裁量基準是行政規則且公布在事件之後,不能作為審查依據,且禁任為預防性處分,不構成一事二罰,因此駁回林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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