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糖雲嘉區處經理兼虎尾糖廠總廠長洪天財與雲林縣民陳燦星2015年12月底在「我是虎尾人」LINE群組內以「教母=狗母?」、「死人妖」等不雅字眼辱罵立委蘇治芬,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以兩被告犯後極力否認,迄今未與蘇達成和解,依公然侮辱罪各判拘役20天,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判決書指出,洪天財為「我是虎尾人」LINE群組的成員,2015年12月31日晚上9點到10點許,某成員轉貼報紙刊載「蘇治芬拼雲政壇教母」後的同時間,隨即貼文「教母=狗母?」,由群組成員間前後貼文觀之,自然係指蘇治芬,且洪天財當然知道「教母」與「狗母」的台語發音近似,才會有此聯想,而狗母乃畜牲,依一般人的理解,若罵人狗母,是把人貶低為畜牲的意思,屬於輕蔑人格、負面評價、使人難堪的用語,洪天財以教母與狗母的台語發音近似,張貼文字訊息「教母=狗母?」,顯然是在暗諷蘇治芬不是政壇的教母,而狗母的意思,已達貶損蘇治芬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
判決書表示,陳燦星則在該群組內張貼「死人妖、舔都舔不到啦、死人妖知道、聾博廣告費多少?放煙火多少?洋人跳舞花多少」的文字訊息,由於群組對話是圍繞農博議題,而陳把農博變成「聾博」,亦可認定所指對象是蘇治芬。「人妖」字義的解釋雖然通常是指跨越性別的泰國歌舞表演者,但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版的解釋,尚包括指男扮女、女扮男、行為不守常法的人,若罵人行為不守常法且加上「死」字,顯然含有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意思。
判決書說,洪天財、陳燦星侮辱、侵害蘇治芬名譽,犯後均否認犯行,且迄未與蘇達成和解,所以各判處拘役20日。
法官強調,「表達的自由」與「所表達內容的自由」是有差別的,前者係指表達本身應予以最大保障,任何見聞及想法都「能」表達出來;但所表達的內容,仍應受現時法律規範,並非可隨意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表示純主觀的厭惡喜好,遇有與自己意見或喜好不同者,即容任自己以不堪、不雅詞語而為情緒性謾罵,反而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的侵害言論行為。簡單而言,就是法律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是指「表達的自由」,而「所表達內容的自由」仍應注意《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規定,不得以不雅的詞語辱罵他人。
中時 許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