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占政院遭驅離 控告馬英九殺人未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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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太陽花學運」衍生「323佔領行政院」案,參與抗爭的七旬老翁周榮宗,認為遭員警暴力毆傷,和鄭姓民眾等29人自訴前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警政署長王卓鈞、前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等4人涉嫌殺人未遂罪嫌。案經台北地院駁回後,為最高法院認定應實質審理確定,全案發回北院更審,合議庭今(22)日審結,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可不經審判程序,裁定自訴駁回。

太陽花學運結束迄今,訴訟官司仍未了結。本案起因2014年3月23日深夜至24日清晨,警方在行政院內外強制驅離占領政院的抗議群眾,事後多位民眾各自提出自訴,控告時任總統的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王卓鈞、台北市警局長黃昇勇、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等人,涉嫌以國家暴力犯殺人未遂罪嫌。

其中,周榮宗是首位提告者,北院行政庭還有法官裁准假處分命令警方封存、保留警方蒐證影帶及警方勤務規劃表等簿冊。訴訟中周過世,由女兒承接訴訟,代亡父打官司。

北院審理後,2015年裁定,認為周未提出目擊證人,更未舉證證明馬、江、王等人謀議殺人,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裁定駁回自訴。案經抗告高院後,不認同北院見解,認為一審未調查、審酌周所提的事證,就直接程序駁回,有違刑事訴訟法,撤銷北院駁回裁定,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同高院意見,駁回江宜樺等人的抗告定讞後,本案2015年由北院重新審理。

更審合議庭審理後,依刑訴法調查程序調查後,認為馬4人下令執行驅離行動,並未逾越法定職權,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情形。

裁定書指出,本案案發地點行政院區,屬集遊法規定的集會遊行禁制區,抗議民眾攜帶油壓剪破壞拒馬、行政院門窗,進入行政院區內並破壞物品,被告4人基於維護國家重要機關設施的安全及使憲法機關持續運作,及公共秩序、安全的考量下,依據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遊法規定執行驅離行動,並未逾越法定職權。

且本案驅離行動前,被告等人已要求現場執行員警先進行柔性勸導,非立即採取強硬手段驅離群眾,已兼顧各種利益權衡,不能以被告4人下令執行驅離行動,就認定他們具有殺人、重傷害、傷害、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犯意。

自訴人所提出的其他證據,只能證明原自訴人周榮宗等29人、被害人江博緯等4人受有傷害,無法認定被告4人與在場執勤員警間是出於違反特定犯罪的故意,而為彼此聯絡謀議或計畫。本案自訴有犯罪嫌疑不足情形,依法不經審判程序逕予駁回,今(22)日裁定駁回自訴。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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