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3個民間團體,今天(8日)邀請民進黨立委林月琴、民眾黨立委林憶君、國民黨立委羅智強一起舉行記者會,指出2021年《住宅法》修法,要求中央訂定分級收費原則,卻因為卡在認定基準要用「所得」還是「身分」卡關3年,他們呼籲「依收入能力訂定分級租金」,以及社宅租金調整應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
對於民間社團與朝野立委的呼籲,內政部國土署表示,願意參採民團意見,從修法至今都已召開大小會議十餘場,而且今天下午也有會議,預估將有正面發展,與民團訴求應該會更接近,但希望凝聚共識後再推版本,因此尚無推出時間表。
今天舉行記者會提出訴求的3個民間社團,分別是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
民間社團表示,社宅租金調整應有明確規範,目前《住宅法》25條規定,社宅申請資格、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卻未建立「社宅租金調整」的制度化程序與標準,造成社宅租金調整時,引發「與民爭利」爭議。
民團主張,目前社宅分級收費原則爭議焦點為,應採「所得」還是「身份」作為基準,民團主張,以「收入」鑑別是最合理且國際普遍採行作法,認為若採「身份」計價,將會出現不同所得繳相同租金的「垂直不公」。
此外,《社會救助法》針對取得弱勢身分標準極為苛刻,未取得福利身分的邊緣戶或是低薪青年恐將難負擔社宅租金。
再者,若以「身份」計算社宅租金,目前實際入住的社宅存量中,居多數的北北桃三都(佔73.2%;22,866戶),屆時均須調整既有機制,將衝擊影響許多住戶。
相對地,內政部則主張依「身分」認定,僅憑「財稅資料」進行所得判別,容易造成補貼對象誤判與過度補貼(假窮人)的疑慮,並推估將短收2340億元租金,財務負擔過巨。
民團建議修正《住宅法》第25條為「依家戶所得與財產計算可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以落實社宅租金可負擔原則,並改善「財稅資料」信度不足問題。
民團說明,透過將財產也納入評估項目,加強「家戶收入」的鑑別,可有效鑑別民眾真實的負擔能力,可避免過度補貼,降低「假窮人」問題,同時兼顧「真弱勢」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