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車道二度急停挨罰 駕駛辯稱汽車故障 下場卻是.....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薛姓男子開車行經板橋縣民大道時,突然在路中停車後才駛離,事後他提出發票表示是車子故障引擎突然抖動,才會在路中央停車檢視,交通警察根據檢舉開單裁罰1萬8000元不合理,但法院勘驗光碟發現實情卻非如此,駁回薛男之訴。

薛姓男子在2017年10月19日下午3時41分駕駛公司公務車行經板橋縣民大道時,因為突然在路中央停下車來,遭到後方車輛檢具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海山警分局交通分隊也根據畫面,認定薛男「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而裁罰1萬8000元,還得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薛男不服裁罰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薛男說,當時他是因為汽車突發抖動、車身異常,情急之下才先行減速臨停開門檢查輪胎是否異常受損不過幾秒,又因唯恐造成車輛阻塞、道路事故,便將車緩慢駛離至附近停車場通知保養廠道路救援,保養廠店長前來檢查發現故障是因點火線圈異常產生積碳所致,先以備品暫行代換,並和公司結清後在月底開立發票。

他強調,暫時急停是因車子故障,不是故意違規,希望能撤銷這張貴森森的罰單。

法院勘驗現場光碟卻發現,事發時薛男將汽車強行由檢舉人車輛左側直接切入至檢舉人車輛前方,造成檢舉人車輛緊急煞停,以避免碰撞薛男的車輛;過不久,薛男又在前方號誌為綠燈且無突發事故等特殊狀況,突然減慢速度並於車道中暫停後再往前行駛,快到路口時又突然再次於車道中暫停,再打開車門後轉頭向後朝檢舉人車輛方向看。

承審法官說明,如果在駕駛汽車途中發生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如果不是喪失動力以致無法立即駛離車道、停靠路邊,此時駕駛人自應開啟警示燈號後滑離車道,路側上停車待援,不該逕自救在路中央停車。

承審法官認為,即使薛男汽車確有抖動屬實,他也只要把汽車駛離車道,而非在車道中驟然減速、煞車及暫停,況且在縣民大道上驟然減速暫停等駕駛行為,更未有任何警示燈或其他示警作為,也會危及自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承審法官認為,薛男在路中無故減速、二度在路中停車之舉,符合「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狀況,審結後以薛男請求撤銷這張1萬8000元罰單並無理由,駁回薛男之訴。

中時 陳俊雄

標籤: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