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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新北市三重警分局慈福派出所副所長鍾慶君,要求員警逮捕到派出報案的被害人,刑事部分他遭依妨害自由判刑3月,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獲緩刑3年宣告,行政懲戒部分,懲戒法院第一審將他判處降一級懲戒。可上訴。
本案導因呂姓男子與鄭姓男子去年2月17日下午4點,因行車糾紛而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鍾慶君明知呂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現行犯之要件,依法不得逮捕,竟假借職務上權力在當天晚上要求其他員警違法逮捕呂男,剝奪呂的行動自由。
之後,鍾男又命令郭姓女警虛偽記載逮捕地點在派出所外,及假的逮捕時間,再要求呂男簽名,並將公文書連同調查筆錄等資料移送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北地方法院考量鍾男身為警務人員,竟無視同仁勸阻與法律規定,恣意下令員警逮捕呂男,事後又假造公文書,致使公權力蒙羞,所為均非可取,惟念其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獲呂男的諒解,請求從輕量刑,讓他獲緩刑。
新北市警局移送究責部分,懲戒法院第一審將鍾男判處降1級改敘,如不服可上訴第二審。
(中時 )